学生学习活动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出学校护理教育特色,特制订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
第二章 校内文明
第3条 教室、实验室、寝室是教学活动、休息的场所,力求整洁、安静,学生不得大声喧哗。
第4条 爱护教室、实验室用的仪器、设备,学生不得擅自开启。
第5条 节约用电、用水,逐步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6条 在校学习期间,不许看黄色书刊、杂志、影视,不上黄色网站,不唱黄色歌曲,不组织、不参加低级庸俗活动,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邪教活动。
第7条 学生在校内严禁吸烟、酗酒,不准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就餐,不得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8条 学生着装要文明、大方。在校期间,不得穿拖鞋、背心、奇装异服,不准浓妆艳抹,不准佩戴首饰,不准染发,染指、趾甲。
第9条 学生上课期间不会客,不得随意进出教室、实验室。
第10条 学生上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11条 教学结束,最后一位学生离开教室时,注意关好门窗、电灯。
第12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尊敬师长,不得顶撞或辱骂教师。
第13条 不得在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桌、椅、门、窗、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14条 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待人礼貌,说话和气。严禁打架、骂人,严禁聚众斗殴。
第15条 在校期间,严禁在教学场所打牌、下棋及赌博。
第16条 在校生严禁夜不归宿。节假日及周末要在亲属家住宿者,事先得向班主任报告行踪。
第三章 课堂学习纪律
第17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18条 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学风,勤奋学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实验报告等。
第19条 学习委员协助教师做好课堂前的准备工作。
第20条 预备铃响后,学生必须做好课堂前的准备工作,静候上课。
第21条 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未经授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22条 上课铃响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教室。
第23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随意走动,不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书籍。
第24条 上课要专心听讲、积极思维。有问题举手向教师示意,回答问题时要起立。
第25条 教师宣布下课,学生才能离开座位。
第26条 晚自习结束,学生必须离开教室。
第四章 实验课纪律
第27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学生应以高度的科学态度,认真上好实验课。
第28条 进实验室必须穿好工作服。进护理示教室,必须戴好工作帽。
第29条 学生应按事先安排的实验小组、固定位置,不得擅自调换。
第30条 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的每一个步骤。
第31条 要爱护仪器、标本、设备等,节约药品、水、电。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动用贵重仪器、模型、标本,确要使用时,须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32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轻拿,轻放实验用物等。
第33条 实验结束时,将所用仪器、器皿擦洗干净,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34条 实验用物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教师,不得隐瞒。
第35条 实验结束后,必须按教师要求,写好实验报告。
第36条 实验过程中,应精力集中,注意实验安全,严防火灾、漏电、漏水等隐患发生。
第37条 在护理示教室、操作室,学生不得坐、卧病床。
第五章 见习、实习纪律
第38条见习、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实际技能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积极参与,认真执行。
第39条 见习、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见习、实习大纲、手册中规定的条款实施。
第40条 见习、实习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见习、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1条 见习、实习期间,学生不得串岗、不得会客,不得擅自换班。
第42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事先征得班主任批准后,凭学校开具的假条到带教负责人处备查,请假方可有效,凡以其他方式请假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43条 如学生生病需请假者,拿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到班主任处申请,批准后再凭学校开具的假条到带教负责人处备查,请病假方可有效。
第44条 不论何种原因缺实习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前夕补足实习。
第45条 见习、实习期间,学生不得擅自拿用实习科室的药品或物品。
第46条 实习期间的节假日的休息时间,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学生对何时休息不得提出任何条件。
第47条 实习期间,凡出科考试成绩必须及格。凡有不及格的,毕业前夕重新实习,费用自理。
第48条 实习期间如有损坏仪器、设备、器皿等,照价赔偿。
第49条 凡因各种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的学生,学校不再安排实习地点,必须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费用自理。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50条 参照学校《考场规则》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51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52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第二卫生学校同济校区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