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武汉长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湖北省省级重点中职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汉堤路菜园街1号。学校坚持教学质量第一,奉行“育人为本,适应需求,严格管理,诚信办学”的办学原则,既注重学生思想素质和人格的培养,又注重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既注重理论教学,又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专业特色;教学设备先进,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奖、助学体系完备,学生就业渠道通畅,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先后多次被评为市、区先进办学单位,十几年来,已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万人以上。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发表时间:2016/10/12 00:00:00  浏览次数: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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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合格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2 凡违反本条例条款,依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3 本条例适合本学校各类学生。

4 执行本条例时,教育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一节                      组织(劳动)纪律

5 凡迟到十五分钟以上或早退者作旷课论处。

6 无故旷课累计5节,予以口头警告;旷课累计10节,予以公开检讨;旷课累计15节,予以通报批评;旷课累计20节,予以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5节,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节,予以记过处分;旷课累计35节,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40节,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7 学生实习期间,如有迟到、早退、旷课的行为,参照本条例的第56条执行。

8 在校期间,凡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各种假证明着,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节    文明礼貌

9 凡因学生的行为直接干扰了本班或周围的教学秩序,经指出后,认错态度较好,立即改正者,免予处罚;再犯者,予以通报批评;不认错、不改正者,除强行制止外,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处分。

10 打架斗殴者,除公开检讨外,主要肇事者和协从者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负责支付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坏的财物;情节严重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学校将酌情予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11 偷盗财物者经教育主动退赃、检讨较深刻者,免予处分;被他人揭发后才认错退赃,予以通报批评;拒不认错、拒不退赃者,除公开检讨外,责令其退赃,予以留校察看处分;赃物被改、被毁、或损坏则照价赔偿。

12 违犯考场纪律者,参照《考场违纪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3 在校期间,学生如有顶撞或欺骗教师行为者、不论情节轻重,除赔礼道歉外,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14 在校期间,如辱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和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能主动赔礼道歉者,免予处分;造成极坏影响,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赔礼道歉外,予以口头警告;拒不认错、狡辩者,令其公开道歉,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5 在校期间,抽烟、酗酒不听劝告者,予以通报批评;酗酒闹事者,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记过处分。

16 凡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班级或个人,予以口头批评,累计数超过2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17 凡在教学场所进餐者,罚做一周教室清洁,并予以通报批评。

18 在教学活动中,凡有衣冠不整,蓬头垢面等不洁行为者,如立即改正免予处罚,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9 在教学场所的桌、椅、门、窗、仪器设备等上乱涂、乱画者,指出后立即改正,并清理干净者,免予处罚;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强制其清理干净;因其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全校公开检讨。

20 撕毁学校颁布的各类公告、布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21 在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讲卫生行为者,能够立即清理干净者,免予处罚,不改者给予公开批评并要完成2小时以上的义务劳动。

22 在校学习期间,如有佩戴首饰、浓妆艳抹、着装暴露者,没收饰品,强制卸妆,更换服装,并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全校通报批评。

23 对损坏公、私财务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照价赔偿。主动报告并赔偿者,免予处罚;凡属故意损坏公物,一经查出,予以警告处分。

24 凡离开教学场所,因没有关灯、关水,造成水、电浪费,发现一次罚款伍元。再有发生,除加倍罚款外,在学校予以公开批评。

25 妨碍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者,给予警告处分。

26 使用各类电加热器,滥接电源插头、插座者,除没收电加热器、拆除滥接的电源插头、插座外,并处罚50-300元,并据其认错态度、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27 处罚分为以下三种:口头警告、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28 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9 凡受到处分和处罚的学生,一律取消评定奖学金及各类先进资格。

30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

3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第二卫生学校同济校区

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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